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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江水质重金属超标严重 整治企业排污加强监测迫在眉睫

更新时间:2013-07-09      点击次数:1581

广西水质重金属超标,再一次把水质问题摆放在公众的视野面前,企业排污、水质监测、才是做好水质安全的措施,“治污重典时代”的来临,当贺江水污染又一个牵动人心的环境事件出现时,人们希望对照有强现实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审视这一事件。水质全分析监测迫在眉睫。
  
广西贺江水质重金属严重超标
  
7月6日凌晨,西江主要支流之一的贺江水样检测显示,位于贺江上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与广东省交界断面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广西壮族自治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级应急响应。

7日上午,贺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从6日上午开始,贺州市全面排查污染源,派出联合执法队拉电关停污染水域上游全部企业,并对沿河段污染源展开拉 网式大排查。截至7月6日20时,共检查并断电112家企业,对50家可疑企业进行取样。贺州市副市长闭海东说,污染源基本确定为贺江马尾河段沿岸企业, 当前仍在逐家排查具体哪些企业是“罪魁元凶”。

据介绍,贺州市拥有锰、稀土、钨等矿产资源,共生镉、铊等金属。在强烈的经济发展 冲动之下,当地一些规模较小的矿企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在选矿、洗矿过程中造成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外溢,有的还涉嫌偷排废水废渣,给江河、植被带来污染。 地方监管部门曾清理整顿过,半年前贺州市开展了“清洁江河”整治行动,断电关停了部分小企业,但后来部分企业又“死灰复燃”,有的还伪装成民房,私自拉电 开工,夜晚偷排。相关称,此次排查发现,部分企业虽然已经“人走厂停”,但流出来的污水中仍重金属超标。

如果说环境问题是地 方发展经济、企业追逐利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博弈,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中的确存在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怪现象。要落实环保责任,维护环境权益,必 须让法律充分发力,让法治成为博弈的平衡点。6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 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让社会公众对依法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增添了信心,更有媒体视其为“治污重典时代”的来临。

所 以,当贺江水污染又一个牵动人心的环境事件出现时,人们希望对照有强现实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审视这一事件。比如,要严格对照“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条标 准,认定偷排废水废渣等每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不仅如此,人们还要追问,是谁对偷排废水废渣行为听之任之?50家可疑企业中有没有滥权审批的违规项目?相 关部门有没有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超越职权违法批复?整治行动为什么效果不彰?不法行为何以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

整治企业排污是关键
  
这些年,重工业、化工业等对江河湖泊的污染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政府一方面要求企业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又允许企业缴纳排污费换取排污权,然后用于治 理污染;违规排污,就不疼不痒罚一点,结果就造成上面的情况。钱就能解决问题么?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如一下挡死“排污口”,从源头上终结“收费养人、养 人收费”的“公地悲剧”——不要以罚代管,发现了就罚款了事。谁敢违规排放,就让该企业倾家荡产,无法经营,把违法成本拉高,相信谁也不敢去触碰红线。

查出来怎么处理?相关部委表示,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 转移、处置环节。未来将加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 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都不是有效的办法。好的 办法就是对地下水污染“零容忍”。以华北55家企业违规排污为例,每家企业平均罚款7万左右。然后,这些企业就可以继续生产,然后继续污染地下水。就连环 保部负责环境监察的官员都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而目前行政处罚的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而已, 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屡屡违法。这也许就是企业为什么宁愿罚款也要违规排污的根源吧——犯罪成本太低。

加强水质监测
  
据了解,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饮用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标准,少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违法实施项目建设等,部分市、县还没有饮用水备用水源。

将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 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严格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 体。

各地将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一次,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