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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行二次审议

更新时间:2013-07-01      点击次数:224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7日起至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在会上特别指出重点排污企业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污情况进行有效监测。
  
伪造环保监测数据将被撤职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 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 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排污大户须公示污染数据
  
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 用检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早在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提出明确要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 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重点排污企业安装监测设备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张鸣起还指出,《草案》将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同时,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