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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河长制”防止死猪丢入河

更新时间:2013-04-02      点击次数:1676

3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特急文件下发《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构建有效机制,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水资源环境安全。


  强化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所 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做出承诺,切实承担起*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对畜禽养殖要逐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员;农业部门要逐场逐户落实技术 指导人员。


为防止病死猪被弃置于河道,《通知》明确提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环保部门加强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周边和发现死猪水域的水体进行监测。各市、县(市、区)必须在4月底前制定辖 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具体办法。


  建立集中处理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


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对养殖户主动报告送交病死动物到集中处理厂(点)作无害化处理的,当地政府也要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通知》提出,对于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的畜牧业主产县,必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今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立 项,明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善畜禽养殖乡镇(村)的无害化处理池(窖)或收集点建设。没有畜牧业主产县的设区市,也 应于明年6月底前在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建成一座以上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所需建设资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农业、环保、水利、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要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乱丢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搭建的猪棚,限定时间予以拆除。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构建起畜禽养殖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格局。杭嘉湖衢等养殖密集地区要按照“减量、提质”要求,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生态化养殖场建设。


同时,加快建设新型畜牧产业体系,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通过大力培育新型畜牧合作主体,积支持规模养殖场抱团组建大型合作社,推进产业集约化、专业 化、组织化、社会化。大力推进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重点加强存栏生猪50头~100头养殖场(户)的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