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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处理倒废水被判污染环境罪

更新时间:2015-12-09      点击次数:1735

案例:某企业的厂区负责人张剑(化名),在明知受委托人张伟钦(化名)无处理污水的相关资质,还愣是两次将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9吨工业废水,交由张伟钦处置,“只要你能将把这些水处理了,我给你一万六千元的报酬!”张伟钦见有钱可赚,他没有含糊地将上述废水运走,也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倾倒入博兴县一个偏远村边,一家窑场取土挖出的窑坑内,结果,造成了附近环境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该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达597900元。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伟钦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张剑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相关法律,以张伟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张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解析:

什么是【环境污染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刑法条文】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